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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肇要法刑初字第1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陈某甲制作、复制、出版、贩卖淫秽物品牟利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高要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肇要法刑初字第178号公诉机关广东省高要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甲,男,公民身份号码:×××3752,四川省资中县人,汉族,大专文化,农民,家住四川省内江市资中县。因涉嫌复制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4年11月17日被抓获,同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被逮捕。现押于高要市看守所。高要市人民检察院以要检诉刑诉(2015)1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甲犯复制、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5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4月29日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高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雯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甲到庭参加诉讼。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甲从2014年年中开始,在其经营的位于高要市金利镇城北路佳音手机店门口的手机贴膜档处,以每部人民币0.5元的价格向他人复制、贩卖淫秽电影视频,从中牟利。2014年11月17日22时许,被告人陈某甲利用电脑将4部淫秽电影视频复制到陈某乙购买的手机内存卡中贩卖获利,在交易过程中被公安人员抓获。公安人员当场查扣移动硬盘1个、内存卡1张、手提电脑1台。经鉴定,被告人陈某甲持有的的WD电脑硬盘里存储的17678个电影文件是淫秽色情电影;从陈某甲处扣押的ACER电脑里存储的11个电影文件是淫秽色情电影;从陈某乙身上扣押的闪存卡中存储的电影文件中有4个是淫秽色情电影。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证据:1、物证:移动硬盘1个、闪存卡1张、手提电脑1台;2、抓获经过、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清单、淫秽电影目录截图、户籍证明材料等书证;3、证人陈某乙的证言;4、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6、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照片;7、讯问同步视听资料等证据,证据之间能互相印证,足以证实查明的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甲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复制、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并提出应以复制、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未遂)罪判处被告人陈某甲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无视国法,以牟利为目的,明知是淫秽物品而故意复制、贩卖,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复制、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未遂)。高要市人民检察院的指控属实,提出被告人陈某甲复制、贩卖淫秽物品牟利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建议以复制、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未遂)判处被告人陈某甲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对于被告人陈某甲辩解由于自己的法律意识薄弱,不知道自己的行为是犯罪,认为自己传播的淫秽物品不多,范围不大,社会危害性不大,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过重,请求从轻处罚意见,经查,被告人储存淫秽物品数量已达情节特别严重,由于被告人未将储存的淫秽物品全部贩卖牟利,公诉机关以未遂情节提出减轻量刑对被告人陈某甲判处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法律意识薄弱不是法定的从轻情节,对被告人陈某甲提出的社会危害性不大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陈某甲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且其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对被告人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基于被告人归案后确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有利于被告人回归社会,在社会矫正中改造自己,随案移送的公安机关扣押移动硬盘1个、内存卡1张、手提电脑1台,是复制淫秽物品的工具,依法应予没收存查。为严肃国法和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维护国家对文化娱乐制品市场的管理制度,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甲犯复制、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随案移送的移动硬盘1个、内存卡1张、手提电脑1台,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国明代理审判员  陆祉君人民陪审员  陈晓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黄少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明知他人用于出版淫秽书刊而提供书号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