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灵执恢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焦贵海与灵宝市购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张丰收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焦贵海,灵宝市购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张丰收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灵执恢字第24号申请执行人焦贵海,男,1962年11月15日生,汉族,住三门峡市湖滨区。被执行人灵宝市购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灵宝市五龙路。法定代表人张丰收,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张丰收,男,1967年11月13日生,汉族,户籍河南省鲁山县,现住上海市松江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6日作出的(2012)灵民一初字第1495号民事判决,于2014年12月9日,依法委托上海公益拍卖有限公司拍卖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九亭大街1382弄222号房屋一幢(房地产权证号为松20070044**号,权利人登记为张丰收)。2015年5月5日张国声(身份证号:)、施华梅(身份证号:)、施家音(身份证号:)以331000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位于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九亭大街1382弄222号房屋一幢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张国声、施华梅、施家音所有。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九亭大街1382弄222号房屋一幢,房地产权证号为松20070044**号的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张国声、施华梅、施家音时起转移。二、买受人张国声、施华梅、施家音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闾建平审判员  张生红审判员  赵学仁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侯卫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