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华民初字第01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县支行与被告郭战海、张婷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县支行,郭战海,张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华民初字第01004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县支行住所地:华县新华路6号。法定代表人任高胜,系华县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弋朝阳,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县支行金融部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史建军,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县支行金融部客户经理。被告郭战海。被告张婷。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县支行与被告郭战海、张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县支行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于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17元,减半收取558.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县支行承担。审 判 长 王瀚武审 判 员 关晋生代理审判员 王晓彦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孙玉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