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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华民初字第01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县支行与被告郭战海、张婷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县支行,郭战海,张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华民初字第01004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县支行住所地:华县新华路6号。法定代表人任高胜,系华县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弋朝阳,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县支行金融部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史建军,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县支行金融部客户经理。被告郭战海。被告张婷。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县支行与被告郭战海、张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县支行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于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17元,减半收取558.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县支行承担。审 判 长  王瀚武审 判 员  关晋生代理审判员  王晓彦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孙玉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