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九法刑初字第005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郑某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九法刑初字第00522号公诉机关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3月27日被羁押,经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决定,于2015年3月30日被取保候审。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以渝九检刑诉(2015)446号起诉书指控,2015年3月25日,被告人郑某某在重庆市某区某镇某信息园B栋513宿舍盗走失主马某某某的现金230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赃款1000元已发还失主。被告人郑某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建议判处拘役三个月至六个月。被告人郑某某对此无异议并退出赃款1300元。经本院审理,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郑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缴清。)二、在案的赃款人民币一千三百元返还给失主马某某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 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倪江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