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格执字第7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任桂章申请执行谭筱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格尔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桂章,谭筱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格执字第71-2号申请执行人任桂章,女,汉族。被执行人谭筱钰,女,汉族。我院受理的任桂章申请执行谭筱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格民初字第254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谭筱钰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谭筱钰的工资收入352801元。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谢 恒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芦正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