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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隆刑初字第1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被告人范某开设赌场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隆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回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隆刑初字第120号公诉机关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范某,男。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2月2日被隆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被隆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5月8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现在家。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以隆检公诉刑诉(2015)1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范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隆回县人民检察院代检察员黄鑫、被告人范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隆回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以来,被告人范某伙同罗某等人(另案处理)在隆回县荣兴医院住院部对面的门面店租房开设电子赌博场所(范某占10%的股份),其中两台八座的“捕鱼机”,一组八台的“黑红梅方”赌博机。2014年12月1日晚,隆回县公安局民警查获该赌博场所时,黄某某,蒲某某等人正在用电子赌博机参与赌博。2014年11月29日、30日,该赌博场所违法收入为人民币2056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范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范某的供述及户籍证明;证人周某某、黄某某、蒲某某的证言;辩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隆回县公安局鉴定结论通知书;现场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另查明,隆回县社区矫正机构对被告人范某进行考察,认为范某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建议对其实行社区矫正,并愿意对其实施监管。上述事实,有社区矫正机构出具的社会调查评估报告予以证明。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范某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范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范某当庭认罪,且侦查机关已对其取保候审,其居住地社区亦建议对其实行社区矫正,故对被告人范某可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范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人民币(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人范某持本判决书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接受社区矫正。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边旭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