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临行执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临颍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张红伟、张颖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颍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张红伟,张颖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临行执字第18号申请人:临颍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组织机构代码00579201-9。法定代表人:孙春玲职务:主任被执行人:张红伟,男,汉族。被执行人:张颖,女,汉族。本院在执行临颍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张红伟、张颖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中,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张颖姐弟二人,其弟张冲1990年7月10出生,未婚,2012年4月30日死亡。《河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要求生育的,经批准可以按计划生育第二个子女:(七)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本案二被执行人张红伟、张颖2011年7月19日结婚后,于2012年1月4日生育第一胎男孩(张嘉琪),于2014年6月10日生育第二胎(张嘉美)的事实清楚,但二被执行人生育二胎时,张颖弟弟张冲死亡,张颖已转化为独生子女,二被执行人张红伟、张颖符合生育二胎的条件,对二被执行人不应征收社会抚养费。故依照《河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临颍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临人口计生征字(2014)第090502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不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闫军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