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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莆刑执字第6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陈开新犯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开新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莆刑执字第686号罪犯陈开新,男,1973年6月6日出生,福建省仙��县人,汉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莆田监狱三监区服刑。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24日作出(2009)仙刑初字第422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退赔受害人1800元。其刑期自2009年8月4日起至2022年8月3日止。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陈开新于2009年12月18日交付福建省莆田监狱执行劳动改造。服刑期间,本院于2013年1月8日作出(2013)莆刑执字第48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其刑期自2009年8月4日起至2021年5月3日止。执行机关莆田监狱于2015年4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该犯在服刑期间表现的有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开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2012年11月至2015年1月累计达标分20分;2012年度获监狱年度表扬,2013年度、2014年度均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财产刑已履行完毕。以上事实有押罪犯改造情况考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开新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开新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刑期自2009年8月4日起至2019年6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柯萍萍代理审判员  王 寒代理审判员  郑飞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韩美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