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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芮商初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山西省芮城县雪田制粉有限公司与黄伟、董小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芮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芮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西省芮城县雪田制粉有限公司,黄伟,董小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芮商初字第28号原告:山西省芮城县雪田制粉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该公司经理。��告:黄伟,男,1967年10月19日生,汉族,芮城县X乡X村*组人。被告:董小茹,女,1968年5月28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告黄伟之妻。原告山西省芮城县雪田制粉有限公司与被告黄伟、董小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杨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黄伟、董小茹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公司与被告开办的富康食品厂之前一直有业务往来。2004年8月31日,二被告从我公司拉走100袋面粉,价值4530元,被告黄伟出具有欠条一份;2005年7月11日,被告黄伟、董小茹二人到我公司借用现金82500元,约定月息1.5分,被告黄伟出具有欠据一份。之后,我公司多次向二被告索要,二被告推托不还。现诉求被告黄伟、董小茹归还我公司借款87030元及利息,利息��月利息1.5分从借款之日算至款还清止。庭审中,因原告请求的欠面粉款4530元与主张的借款82500元系不同法律关系,放弃该请求。原告为其主张举证2010年7月11日借据一份。被告黄伟、董小茹缺席,亦未递交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经审理查明:被告黄伟与被告董小茹系夫妻关系。原告与被告黄伟、董小茹经营的富康食品厂一直有业务往来,原告曾给二被告经营的食品厂供应面粉价值22500元,被告未付款,期间,二被告分三次向原告借款6万元,亦未还。2005年7月11日,原告在向被告黄伟索款时,双方对之前往来账目结算,被告黄伟就该款给原告立书面欠据一份,载明“今欠到雪田面粉厂现金捌万贰仟伍佰元整,利息1.5分,经手人:黄伟,2005年7月11日”。该款至今未还。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而提供的借条真实有效,能��证明原告与被告黄伟间系自然人借款合同关系,黄伟应当依合同约定返还借款及利息。被告董小茹与被告黄伟系夫妻关系,此债务发生在二人夫妻共同生活期间,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伟、董小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山西省芮城县雪田制粉有限公司借款825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06年7月12日起按月利率1.5分计算至款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916元,由被告黄伟、董小茹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许 莉审判员 周 晔审判员 蔡进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炳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