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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足法民初字第0230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陈仁军与唐远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仁军,唐远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足法民初字第02309-1号原告陈仁军,男,1953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住重庆市大足区。被告唐远刚,男,1969年7月8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住重庆市大足区。本院在审理陈仁军与唐远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仁军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行使,并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仁军撤回对被告唐远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陈仁军承担。审判员  徐向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戴汶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