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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莆刑执字第7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杨昌荣犯故意杀人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昌荣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莆刑执字第775号罪犯杨昌荣,男,1973年5月5日出生,湖南省保靖县人,汉族,小学文化,2004年2月24日因犯抢夺罪被石狮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同年12月6日刑满释放。现在福建省莆田监狱八监区服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6日作出(2010)泉刑初字第39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其刑期自2007年1月13日起至2018年1月12日止。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28日作出(2010)闽刑终字第286号刑事判决,驳回该犯的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11月16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劳动改造。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于2015年4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该犯在服刑期间表现的有关证据材料。莆田市人民检察院审查意见,该犯考核期内违规27次累扣30.5分,其中2011年累扣11分,2012年累扣10分(2012年8月因琐事殴打他犯被一次性扣3分),2014年4月因殴打他犯、顶撞民警被一次性扣4分,悔罪表现差,建议不予减刑。本院认为:莆田市人民检察院审查意见成立,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昌荣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寒代理审判员  郑飞鹏代理审判员  柯萍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韩美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