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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临刑初字第5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潘某甲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甲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台临刑初字第501号公诉机关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潘某甲(绰号“老皮”),农民。2006年12月1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临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2014年12月5日因本案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7日经临海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临海市看守所。临海市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公诉刑诉(2015)4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潘某甲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陈丽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潘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14日至4月25日,被告人潘某甲伙同他人在临海市杜桥镇岙底陈村、焦坑村、白石村等地山上开设“捺六名”赌场,招徕他人赌博,从中抽头获利,其中被告人潘某甲占60%股。该赌场共开设12天,抽头获利共计人民币3万余元;金福顺(另案)在赌场放倒款,获利共计人民币2万余元。被告人潘某甲招徕严祖富(已判)为赌场打图。金福顺招徕被告人葛立甫(已判)拎包管钱,招徕王振华、卢林义(均已判)、“狗蛋”(身份不明)等人为赌场护场。2014年12月5日,被告人潘某甲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潘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董某甲、潘某乙、孔某、郑某足、董某乙、刘某的证言,被告人潘某甲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同案犯金福顺、郑达其、卢林义、王振华、严祖富、葛立甫的供述及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及情况说明,辨认笔录,扣押清单、账单,通话清单,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甲以营利为目的,与人一起开设赌场,从中渔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潘某甲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潘某甲曾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刑事处罚,仍不思悔改,酌情予以从重处罚。其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依法应予追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潘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5日起至2017年4月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向被告人潘某甲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八千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金海燕人民陪审员  陈友坤人民陪审员  许宏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屈 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