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城法民二初字第2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广州市深马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杨德雄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云城法民二初字第224号原告广州市深马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法定代表人周永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仲明、何雅婵,广东翔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德雄,男,汉族,1977年3月23日出生,住云浮市云城区。原告广州市深马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杨德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于2015年5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州市深马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何雅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德雄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广州市深马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诉称:2010年10月13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专用车工程机械销售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华菱自卸车”共3辆,合同总价为1112000元。双方约定在签订合同时被告支付订金150000元,提车时支付302000元,余款66万元被告通过银行按揭支付给原告,另被告还需支付贷款保证金33000元给原告。原告按约定交货后,被告未能按约定办理按揭贷款,2011年2月2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还款协议,约定被告所欠的66万元货款分三期归还,分别是2011年3月、4月、5月分别归还22万元。在签订上述还款协议后,被告只归还了部分款项,有部分款项仍未能按约定如期还款。2013年10月11日,在原告多次催收下,双方再次签订还款协议,被告确认尚欠原告货款180220.54元,并承诺于2013年10月30日前还清。如果被告未按期还款给原告,则每天按所欠款项的3%支付违约金给原告。在签订上述第二次还款协议后,被告完全没有归还欠款,因此,原告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所欠货款180220.54元给原告。2、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以180220.54元为本金,从2013年10月31日起至还清欠款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逾期贷款利率(基准利率基础上浮50%)计算违约金给原告,暂计至2015年3月31日为22531.89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广州市深马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1、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2、还款协议,证明被告与原告签订还款协议确认欠款的事实。被告杨德雄没有提出答辩意见,也没有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广州市深马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是经营零售业。2010年10月13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专用车工程机械销售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3辆华菱自卸车,合同总价1112000元。双方约定在签订合同时被告支付订金150000元,提车时支付302000元,余款66万元被告提供银行按揭支付给原告,另被告还需要支付贷款保证金33000元给原告。原告按约定交货后,被告未能按约定还款,截止至2013年10月11日,被告尚欠180220.54元的货款未支付给原告,双方并签订了一份《还款协议》,协议约定:被告欠款180220.54元,被告承诺于2013年10月30日前偿还给原告。如果被告违约,未按期还款给原告,要支付违约金给原告(违约金按违约金额每天3%支付)。本协议为独立协议。被告还款为无条件的,与被告向原告所购车辆的质量、售后服务无关。被告还在该协议空白处手写“注明:2013年农历春节前将本欠款还清”。签订还款协议后,被告也没有归还欠款,至起诉日止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80220.54元,该款原告经多次追讨无果。原告遂向本院起诉,请求解决。另,原告认为《还款协议》空白处手写的“注明:2013年农历春节前将本欠款还清”是笔误,应是“注明:2014年农历春节前将本欠款还清”。本院认为:本案是买卖合同纠纷。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关系合法有效,由此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购买汽车拖欠货款180220.54元属实,有原告广州市深马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盖章和被告签名确认的《还款协议》为凭,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原告提供货物后,被告应及时支付货款给原告,但被告未及时支付,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尚欠货款180220.54元,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双方在《还款协议》中约定如被告违约,未按期还款,被告需支付违约金给原告,现原告请求以所拖欠的货款180220.54元为本金,从2013年10月31日起至还清欠款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逾期贷款利率计算违约金给原告,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依法可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德雄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货款180220.54元和违约金(违约金以所拖欠的货款180220.54元为本金,从2013年10月3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逾期贷款利率计至还清欠款日止)给原告广州市深马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342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2171元,由被告杨德雄负担(该款原告广州市深马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已预交)。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志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邓伟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