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楼民城初字第2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原告刘XX诉被告张XX离婚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XX,张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楼民城初字第257号原告刘XX,女,身份证号XX,汉族,住XX。委托代理人李定明,岳阳楼区梅溪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XX,男,身份证号XX,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刘XX诉被告张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X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XX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XX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王宇良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金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