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仲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南昌联拓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与南昌兴盛发实业有限公司等仲裁程序中的诉讼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南昌联拓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南昌兴盛发实业有限公司,江西省新纪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李木根,李木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仲保字第1号申请人:南昌联拓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县莲塘镇五一路。法定代表人:应平生,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梁伟,江西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邹婧,江西友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南昌兴盛发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莲塘莲武路。法定代表人:李木根。被申请人:江西省新纪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昌县莲塘斗柏路。法定代表人:杜银发。被申请人:李木根,男,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莲塘镇站前西路。被申请人:李木林,男,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莲塘镇向阳路。申请人南昌联拓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南昌兴盛发实业有限公司、江西省新纪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李木根、李木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南昌联拓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向南昌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南昌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5月11日受理,案号为(2015)洪仲字第81号。申请人南昌联拓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向南昌仲裁委员会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453753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南昌仲裁委员会将申请人南昌联拓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交本院。申请人南昌联拓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了担保人南昌银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南昌县莲塘镇莲富路北南高公路东的土地一宗、位于南昌县莲塘镇莲富路以北南高公路东的土地一宗、位于南昌县莲塘镇莲富路以北核工业270所南的土地一宗,以及地上在建工程用于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南昌联拓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南昌银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南昌县莲塘镇莲富路北南高公路东(土地面积5180㎡)的土地一宗及地上在建工程。二、查封南昌银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南昌县莲塘镇莲富路以北南高公路东(土地面积6420㎡)的土地一宗及地上在建工程。三、查封南昌银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南昌县莲塘镇莲富路以北核工业270所南(土地面积7667㎡)的土地一宗及地上在建工程。四、冻结被申请人南昌兴盛发实业有限公司、江西省新纪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李木根、李木林银行存款3453753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魏润秀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戴 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