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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中民三初字第4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伊某某申请承认外国法院民事判决、裁定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伊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一条,第二百八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中民三初字第492号申请人:伊某某,女,1985年3月24日生,汉族。住址: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安图县。委托代理人:王连菊,1956年10月22日生,汉族。住址: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安图县。2015年5月12日,申请人伊某某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承认大韩民国大田家庭法院洪城支院对原告伊某某与被告宋某某离婚一案于2015年1月29日作出的2014第2748号和解劝告决定书。该决定书主要内容为原告与被告离婚。本院经审查认为,大韩民国大田家庭法院洪城支院对上述案件的2014第2748号和解劝告决定书,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承认外国法院判决效力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一条、第二百八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大韩民国大田家庭法院洪城支院2014第2748号和解劝告决定书中的离婚内容的法律效力予以承认。审判长  母龙刚审判员  金成焕审判员  李德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全裕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