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凉民初字第20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刘明月与马万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明月,马万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凉民初字第2070号原告刘明月。被告马万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明月与被告马万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明月于2015年5月26日以被告马万福外流下落不明,待被告回来后再行起诉为由申请撤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刘明月以被告马万福外流下落不明,待被告回来后再行起诉为由申请撤诉,是其对民事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明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明月负担。审判员  张国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徐晓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