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85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上海深和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邵伟忠、邵敏杰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深和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邵伟忠,邵敏杰,晆国英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8536号原告上海深和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法定代表人郑晓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建萍,上海鼎添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国衡,上海鼎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邵伟忠,男,1960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被告邵敏杰,男,1990年6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晆国英,女,1961年6月1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深和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邵伟忠、邵敏杰、晆国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深和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邵敏杰、晆国英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请,未与有关法律相悖,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深和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邵敏杰、晆国英的起诉。审判员 陈雪琼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琼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