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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法执字第1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崔占升与王海善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占升,王海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法执字第125号申请执行人崔占升,男,汉族,村民。被执行人王海善,男,汉族,村民。申请人崔占升与被执行人王海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5年1月7日依据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2014)大长民初字第476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海善偿还借款1.28万元,并要求被执行人承担本案执行费。本院于2015年1月7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崔占升于2015年5月26日以“被执行人王海善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刑,正在服刑,无履行能力”为由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大长民初字第47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给付内容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建华审判员  蔡江波审判员  阿怀恩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