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上民一初字第95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王雪花与崔振宇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雪花,崔振宇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上民一初字第959-1号原告王雪花,女,1964年6月7日出生,汉族。被告崔振宇,男,1993年9月1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雪花与被告崔振宇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否认其对王雪花进行殴打并已对公安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申请复议,上蔡县人民政府已受理该复议申请。本院认为,本案需以另一案的处理结果为依据,在另一案尚未审结前,被告申请中止本案审理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文纪平人民陪审员 徐金良人民陪审员 石新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白玉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