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朔民初字第6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乔立平与丁伟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朔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立平,丁伟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朔民初字第656号原告乔立平。被告丁伟。本院在审理原告乔立平与被告丁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乔立平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行为,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立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2元,减半收取17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田海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宋佳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