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7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赵睢影与河南省立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睢影,河南省立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崔立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775号原告赵睢影,男,1968年6月16日生,汉族,住平顶山市新华区。被告河南省立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新华区建设路西段建行煤支行六楼。法定代表人马献平。第三人崔立平,男,1973年4月5日生,汉族,住平顶山市新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睢影诉被告河南省立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崔立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赵睢影在法院限定其缴纳诉讼费的期限内未缴纳诉讼费用。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 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马文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