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法民特字第000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重庆市北部新区信联产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重庆扬子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法民特字第00015号申请人重庆市北部新区信联产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高新园黄山大道中段61号,组织机构代码58284101-X。法定代表人郑善法,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胡浩,男,1985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系该公司职工。被申请人重庆扬子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北路13号,组织机构代码75306921-3。法定代表人彭之翰,该公司董事长。2015年4月27日,申请人重庆市北部新区信联产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联产融小额贷款公司)向本院申请拍卖、变卖被申请人重庆扬子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扬子岛实业公司)所有的位于重庆市长寿区桃源东路1号2幢1-6(房屋产权证号:206房地证2011字第XXXXX号)、重庆市长寿区桃源东路1号2幢1-7(房屋产权证号:206房地证2011字第XXXXX号)、重庆市长寿区桃源东路1号2幢1-8(房屋产权证号:206房地证2011字第XXXXX号)、重庆市长寿区桃源东路1号2幢1-12(房屋产权证号:206房地证2011字第XXXXX号)、重庆市长寿区桃源东路1号2幢1-13(房屋产权证号:206房地证2011字第XXXXX号)、重庆市长寿区桃源东路1号2幢1-24(房屋产权证号:206房地证2011字第XXXXX号)的担保房屋所得价款在借款本金1千万元、利息112万元以及罚息(罚息以未还本金1千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从2015年3月9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范围内优先受偿。本院查明:2014年2月28日,信联产融小额贷款公司与重庆扬子岛餐饮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扬子岛实业公司)签订《公司借款合同》一份,约定:“信联产融小额贷款公司向扬子岛实业公司发放借款1千万元,借款期限为6个月,自2014年3月4日起至2014年9月3日,本合同记载的借款金额、发放日期、到期日期与借款凭证记载不相一致时,以借款凭证为准。借款凭证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借款用途为补充流动资金,利率在借款合同期内按照固定年利率24%计算,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归还借款的罚息利率为在贷款利率上加收50%,自逾期之日起至实际偿还日止,按实际天数计算。还款方法为分期付息到期还本:分期付息到期一次性还本,按月结息,结息日为每月20日。”同日,信联产融小额贷款公司与扬子岛实业公司签订《抵押合同》一份,约定:“扬子岛实业公司为上述扬子岛实业公司向信联产融小额贷款公司的借款1千万元提供抵押担保,抵押担保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费、律师费、抵押物处置费、过户费等抵押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2014年3月7日,信联产融小额贷款公司又与扬子岛实业公司签订《重庆市房地产抵押合同》一份,约定:“扬子岛实业公司以其所有的位于重庆市长寿区桃源东路1号2幢1-6(房屋产权证号:206房地证2011字第XXXXX号)、重庆市长寿区桃源东路1号2幢1-7(房屋产权证号:206房地证2011字第XXXXX号)、重庆市长寿区桃源东路1号2幢1-8(房屋产权证号:206房地证2011字第XXXXX号)、重庆市长寿区桃源东路1号2幢1-12(房屋产权证号:206房地证2011字第XXXXX号)、重庆市长寿区桃源东路1号2幢1-13(房屋产权证号:206房地证2011字第XXXXX号)、重庆市长寿区桃源东路1号2幢1-24(房屋产权证号:206房地证2011字第XXXXX号)的房屋设定抵押权作为扬子岛实业公司向信联产融小额贷款公司借款1千万元履行债务的担保”,同日双方就以上抵押情况在重庆市长寿区房屋管理局办理了抵押登记。2014年3月10日,信联产融小额贷款公司向扬子岛实业公司发放了1千万元借款。因扬子岛实业公司无法按期归还借款,2014年9月5日,信联产融小额贷款公司又与扬子岛实业公司等相关各方签订《借款展期协议》一份,约定:“扬子岛实业公司向信联产融小额贷款公司借款1千万元由2014年9月9日展期至2015年3月8日偿还,展期期间借款利率执行年利率24%,展期利息在贷款展期期限届满时一次性支付。担保人同意为借款展期提供担保。”2015年3月8日借款展期到期,扬子岛实业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偿还借款本金1千万元及利息的义务。现扬子岛实业公司尚欠信联产融小额贷款公司借款本金1千万元以及利息112万元、罚息(罚息以未还本金1千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从2015年3月9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审查中,债务人及抵押人扬子岛实业公司对上述查明的事实均无异议,同意拍卖、变卖其所有的位于重庆市长寿区桃源东路1号2幢1-6(房屋产权证号:206房地证2011字第XXXXX号)、重庆市长寿区桃源东路1号2幢1-7(房屋产权证号:206房地证2011字第XXXXX号)、重庆市长寿区桃源东路1号2幢1-8(房屋产权证号:206房地证2011字第XXXXX号)、重庆市长寿区桃源东路1号2幢1-12(房屋产权证号:206房地证2011字第XXXXX号)、重庆市长寿区桃源东路1号2幢1-13(房屋产权证号:206房地证2011字第XXXXX号)、重庆市长寿区桃源东路1号2幢1-24(房屋产权证号:206房地证2011字第XXXXX号)的房屋,所得价款由信联产融小额贷款公司在借款本金1千万元及利息112万元、罚息(罚息以未还本金1千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从2015年3月9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范围内优先受偿。本院认为,债务人及抵押人扬子岛实业公司对其与信联产融小额贷款公司签订的《公司借款合同》、《抵押合同》、《重庆市房地产抵押合同》、《借款展期协议》的成立、效力、抵押权的设定、违约情况、已发生实现抵押权的情况等均未提出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重庆市北部新区信联产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有权就拍卖、变卖位于重庆市长寿区桃源东路1号2幢1-6(房屋产权证号:206房地证2011字第XXXXX号)、重庆市长寿区桃源东路1号2幢1-7(房屋产权证号:206房地证2011字第XXXXX号)、重庆市长寿区桃源东路1号2幢1-8(房屋产权证号:206房地证2011字第XXXXX号)、重庆市长寿区桃源东路1号2幢1-12(房屋产权证号:206房地证2011字第XXXXX号)、重庆市长寿区桃源东路1号2幢1-13(房屋产权证号:206房地证2011字第XXXXX号)、重庆市长寿区桃源东路1号2幢1-24(房屋产权证号:206房地证2011字第XXXXX号)的房屋所得的价款在借款本金1千万元及利息112万元、罚息(以未还本金1千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从2015年3月9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范围内优先受偿。申请费80元,由被申请人扬子岛实业公司承担。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 判 长 江雪芹代理审判员 梁 志人民陪审员 罗瑶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吴桂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