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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娄中刑执字第2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罗彬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罗彬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娄中刑执字第255号罪犯罗彬。现在湖南省娄底监狱服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10日作出(2010)邵中刑二初字第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彬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一万元。由罗彬等两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177256.84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2年11月13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于2015年5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减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对提出减刑建议的情况进行了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提出,罪犯罗彬在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湖南省娄底市人民检察院同意对罪犯罗彬提请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罗彬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得奖励分178.6分。以上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台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罗彬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该罪犯所犯罪行属于严重暴力犯罪,减刑幅度应从严控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罗彬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30年5月1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魏正宇审 判 员  袁米娜审 判 员  谢 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康美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