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建执字第019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高延文与建平县国生磷矿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延文,建平县国生磷矿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建执字第01988号申请执行人:高延文。被申请执行人:建平县国生磷矿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高延文与被申请人建平县国生磷矿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业经建平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21日作出的(2014)建朱民初字第0078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建平县国生磷矿有限公司暂无执行能力,申请人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申请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2014)建执字第0198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吴国强执行员 陈晓梅执行员 王东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