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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眉民终字第3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李爱与李会英、吴志华林木所有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眉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爱

案由

林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眉民终字第344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李爱,性别:男,年龄:51岁。上诉人李爱因与李会英、吴志华林木所有权纠纷一案不服洪雅县人民法院(2015)洪民初字第404号不予受理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爱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爱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徐家雄审判员  辛利平审判员  覃 棱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丹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