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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房民(商)初字第049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柴宏杰与李重阳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柴宏杰,李重阳,张秀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商)初字第04953号原告柴宏杰,男,1971年10月9日出生。被告李重阳,男,1982年10月25日出生。被告张秀兰,女,1946年8月1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柴宏杰诉被告李重阳、张秀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柴宏杰经本院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本院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张 舒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霍光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