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房民(商)初字第049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柴宏杰与李重阳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柴宏杰,李重阳,张秀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商)初字第04953号原告柴宏杰,男,1971年10月9日出生。被告李重阳,男,1982年10月25日出生。被告张秀兰,女,1946年8月1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柴宏杰诉被告李重阳、张秀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柴宏杰经本院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本院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张 舒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霍光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