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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房民初字第073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迈×与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迈×,王×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07388号原告迈×,女,1990年11月1日出生。被告王×,男,1990年5月2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迈×与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迈×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苏 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谭紫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