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房民初字第073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迈×与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迈×,王×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07388号原告迈×,女,1990年11月1日出生。被告王×,男,1990年5月2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迈×与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迈×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苏 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谭紫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