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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民初字第1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周亚兴与卢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亚兴,卢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民初字第194号原告周亚兴。被告卢兵。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亚兴诉被告卢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无法明确被告卢兵的具体身份及住址情况,原告周亚兴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亚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周亚兴负担。代理审判员 潘 演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谭宏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