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山法行非审字第000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19
案件名称
巫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张海青、梁文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非诉行政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巫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巫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张海青,梁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非 诉 行 政 执 行 裁 定 书(2015)山法行非审字第00006号申请执行人巫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巫山县祥云路50号,组织机构代码30519359-5。法定代表人何培龙,主任。委托代理人程玉兰(系特别授权),巫山县官渡镇卫生和计划生育办公室主任。被执行人张海青,男,1986年1月2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梁文,女,1982年3月28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巫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山计生征字(371092014)第09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处理决定书计划生育行政征收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计划生育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公民享有依法生育的权利,同时应当依法履行计划生育义务,其生育行为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重庆市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对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重庆市地方性法规规定违法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照《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申请执行人巫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决定对被执行人张海青、梁文征收社会抚养费44392元的计划生育行政征收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人巫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的山计生征字(371092014)第09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平审 判 员 陈 丽人民陪审员 何红炼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万春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