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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莆刑执字第8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林元锋犯盗窃诈骗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林元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莆刑执字第813号罪犯林元锋,男,1978年1月12日出生,福建省长乐市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莆田监狱医院服刑。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15日作出(2011)马刑初字第2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该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以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元。其刑期自2010年8月31日起至2018年8月30日止。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林元锋于2011年6月21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劳动改造。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于2015年4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该犯在服刑期间表现的有关证据材料。莆田市人民检察院审查意见,该犯在考核期内违规6次累扣9.5分,其中2014年因口角而殴打他犯被一次性扣3分,悔罪表现差,建议不予减刑。本院认为:莆田市人民检察院审查意见成立,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林元锋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寒代理审判员  郑飞鹏代理审判员  柯萍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韩美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