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柳城民一初字第5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莫结丽与韦德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结丽,韦德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柳城民一初字第537号原告莫结丽,住柳城县。被告韦德尚,住柳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莫结丽诉被告韦德尚关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莫结丽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莫结丽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莫结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莫结丽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唐黎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覃贵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