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湛遂法执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林总奇与陈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总奇,陈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遂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湛遂法执字第10号申请执行人林总奇,男,1986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遂溪县人,住遂溪县。被执行人陈浩,男,1991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遂溪县人,住遂溪县。申请执行人林总奇与被执行人陈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3)湛遂法民二初字第8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应当赔偿给申请执行人的欠款21700元及利息。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1月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金融、工商、国土房屋等相关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于2015年4月5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查询被执行人财产告知书,但申请执行人在期限内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或依据。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湛遂法执字第1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宋 健审判员 曹 泉审判员 钟 保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方清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