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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瓜民一初字第1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秦建荣与魏坤、甘肃省田玺物流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瓜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瓜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建荣,魏坤,田玺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全文

甘肃省瓜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瓜民一初字第148号原告秦建荣,男,生于1963年7月7日,。委托代理人马长军,甘肃祁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坤,男,生于1987年10月4日。被告田玺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杨吉成,经理。我院受理的原告秦建荣诉被告魏坤、甘肃省田玺物流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经审查,二被告住所地均不在我院辖区,其中被告魏坤住所地在玉门市法院辖区,被告甘肃省田玺物流有限公司在兰州辖区。经我院征求原告的意见,原告选择玉门市人��法院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玉门市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受理费220元,移交玉门市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俞静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包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