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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涿民初字第18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原告王立臣诉被告巴彦淖尔市大业万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立臣,巴彦淖尔市大业万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涿民初字第1865号原告王立臣,住涿州市。被告巴彦淖尔市大业万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丽伟。原告王立臣诉被告巴彦淖尔市大业万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冻结被告银行存款2300000元人民币。且并己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巴彦淖尔市大业万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300000元人民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孙铁军代理审判员  刘 静代理审判员  刘 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