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盐刑终字第000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陈某犯危险驾驶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盐刑终字第00084号原公诉机关大丰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某,木工。被告人陈某因危险驾驶一案,于2015年2月7日被大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大丰市人民法院审理大丰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于2015年4月14日作出(2015)大刑初字第0080号刑事判决,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陈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理程序合法,量刑适当。上诉人陈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某撤回上诉。大丰市人民法院(2015)大刑初字第0080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何申华审 判 员 潘颖颖代理 审 判员 陈 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代) 宋玉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