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津高民申字第04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姜万发与刘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北站支行、王德喜抵押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姜万发,刘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北站支行,王德喜
案由
抵押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津高民申字第043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姜万发,男,1948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和平区。委托代理人侯庆泽,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正鑫,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刘丹,女,1987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委托代理人张毅娴,天津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北站支行,住所天津市河北区。代表人崔建光,行长。委托代理人张蕊,该行营销部职员。委托代理人袁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行法律事务部职员。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德喜,男,1977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再审申请人姜万发因与被申请人刘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北站支行(以下简称工商银行北站支行)、王德喜抵押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4)二中民四终字第6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姜万发申请再审称:1、一、二审法院遗漏全部诉讼请求,并超诉请判决,依法应予撤销并指令再审;2、一、二审判决均无明确的法律依据;3、判决姜万发承担连带责任违反公平原则且适用法律有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六)、(十一)项规定,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将本案指令再审。被申请人刘丹提交意见称,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案一共涉及十个案件,诉讼周期长达6年之久,本案判决结合案件客观事实,将以前的错案进行了纠正。同意二审判决,请求驳回姜万发的再审申请。被申请人工商银行北站支行提交意见称,不同意姜万发的再审请求,对二审判决不发表意见。被申请人王德喜未提交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2)二中民四初字第678号生效判决已经判令将诉争房屋从王德喜名下过户到刘丹名下,为保证房屋完成过户,原审法院判决撤销诉争房屋的抵押登记并无不当。王德喜作为抵押借款法律关系的借款人,应该在抵押撤销之后承担相应的还款责任,姜万发因在出卖房屋时存在明显过错,应对诉争房屋产生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上,姜万发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六)、(十一)项规定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姜万发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强兆彤代理审判员 荆媛媛代理审判员 杨 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阿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