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象民初字第5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桂林市悦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唐广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桂林市悦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唐广家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象民初字第549号原告桂林市悦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稚山路25号。法定代表人韦琳,该公司董事。诉讼代理人黄崴,广西宁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广家。本院在审理原告桂林市悦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广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桂林市悦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碧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蒋莉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