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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潼民初字第004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原告姚亚芹诉被告王长江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临潼民初字第00473号原告姚某某(又名姚某甲),女,1961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王某某,男,1957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姚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姚某某、被告王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姚某某诉称,其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1980年农历三月十三订婚,1983年12月登记结婚。1984年腊月按农村风俗举行仪式后共同生活。婚后生两个男孩和一个女孩,现均已成年。夫妻感情长期不和,被告没有责任心,不尽丈夫和父亲责任。其既要照顾孩子,又要操持地里农活,孩子的学费及生活费全部由其负责,被告从不过问。其婚姻名存实亡,2014年11月双方到民政局协议离婚未果,现仍未和好,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1、与被告离婚;2、女孩由其抚养,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1000元至大学毕业;3、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夫妻共同债务共同偿还。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王某某辩称,婚后夫妻感情尚好,生有两个男孩和一个女孩,仅因生活琐事争吵,没有大的矛盾,夫妻之间应互相理解。其坚决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1980年农历三月十三日订婚,1983年12月25日登记结婚。1984年农历腊月二十九日按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后共同生活。婚后生两个男孩和一个女孩,均已成年。婚初夫妻感情尚好,后原、被告因家庭生活琐事争吵。原告在家照顾孩子,承担家务及农活,被告常年在外打工。2015年3月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意见分歧较大,致调解未能成立。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结婚证等证据载卷,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结婚,婚后长期共同生活,且生有三个孩子,双方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仅因生活琐事发生纠纷,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原告提出离婚,不能提交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的证据,原告提出离婚,依法不予支持。双方应珍惜三十多年的夫妻感情,加强语言思想沟通交流,被告不但应该打工养家,更应关心体贴原告持家不易,合理化解家庭纠纷,共同创造幸福家庭生活。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姚某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姚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双红人民陪审员  马清杰人民陪审员  李双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薛丹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