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驻刑二终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苗新红交通肇事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苗新红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驻刑二终字第62号原公诉机关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苗新红,男,1976年7月2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10月28日被监视居住,2014年4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驻马店市看守所。辩护人卢勇,河南同立律师事务所律师。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苗新红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于2015年2月4日作出(2014)驿刑初字第670号刑事判决,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苗新红有期徒刑五年。宣判后,苗新红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袁莉、李丹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苗新红及其辩护人卢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2014)驿刑初字第670号刑事判决;二、发回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段桂东审 判 员  王建峰代理审判员  赵全贵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姜 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