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中刑二终字第000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陈某犯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通中刑二终字第00030号原公诉机关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某,无业。曾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9月15日被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1年1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9月24日被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通市看守所。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审理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一案,于2015年2月15日作出(2015)崇刑二初字第0022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陈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通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汤婷婷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判决认定:2013年8月27日晚上8时许,被告人陈某至南通市崇川区国际大厦楼下停车场内,将停放在此处的苏F×××××保时捷卡宴汽车的左后侧玻璃砸坏后,从车内窃得被害人龙某U/56女鞋一双,窃得被害人施某LV单肩包一只。经鉴定,陈某窃得的U/56女鞋及LV单肩包分别价值人民币572元和人民币10620元。被告人陈某于2014年9月24日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赃物已被公安机关追缴,并发还被害人。原审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上诉人陈某的上诉理由:1.其没有实施过原判决认定的盗窃犯罪,被公安机关扣押的鞋子和包是其女朋友的,DNA检测结果不能证实其实施过盗窃行为。2.其受到公安机关办案人员的恐吓及体罚殴打。出庭检察人员的检察意见:原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经审理查明:原判决认定上诉人陈某采用砸车窗的方式盗窃车内共计价值人民币11192元物品的事实,有经过原审庭审举证质证的现场勘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被害人报案笔录、辨认笔录、物证照片、书证住宿登记单、南通市价格认证中心“通价认定(2014)545号”《关于鞋、包的价格鉴证结论书》、南通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证据确实、充分,来源合法,对上述证据证明的事实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对上诉人陈某提出的上诉理由及辩解意见,本院评判如下:1.上诉人陈某被公安机关抓获时,从其车上扣押的赃物女鞋及LV单肩包经被害人辨认,与被害人在案发当晚报案笔录中所称被盗窃物品相同;在案发现场被窃车辆的车门上提取的汗斑经DNA检测系上诉人陈某所留;住宿登记单证实上诉人陈某在案发当晚入住南通开发区一酒店,证实其当晚处于案发的南通市区。上述证据已形成证据锁链,足以认定上诉人陈某实施盗窃犯罪。上诉人陈某所称未实施犯罪的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2.上诉人陈某归案后从未作出过有罪供述,原判决据以认定上诉人实施盗窃犯罪事实的证据并不包括上诉人的供述。故本案并不存在非法证据排除的问题。且上诉人陈某虽提出其在公安机关遭受刑讯逼供,但未能提出对其实施刑讯逼供的具体的人员及线索,现有证据并不能证实其遭受过刑讯逼供的事实。上诉人陈某的该点上诉理由亦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上诉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上诉人陈某曾因盗窃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原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陈某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出庭检察人员的检察意见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曹翠萍审 判 员 何忠林代理审判员 黄静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马章伟《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