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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沾下商初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滨州中睿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山东滨奥飞机制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滨州中睿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山东滨奥飞机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沾下商初字第33号原告滨州中睿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法定代表人马蕾,经理。被告山东滨奥飞机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沾化区。法定代表人李建新,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滨州中睿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滨奥飞机制造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滨州中睿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为原告放弃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55元,减半收取327.5元,由原告滨州中睿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孙民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晓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