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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慈范民初字第1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07

案件名称

戎美珍、徐嘉法与徐嘉法、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戎美珍,徐嘉法,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慈范民初字第175号原告:戎美珍,农民。被告:徐嘉法,农民。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浒山街道寺山路208号。代表人:王亦先,该支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戎美珍诉被告徐嘉法、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戎美珍于2015年5月26日表示将不会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本案诉讼费,并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明确表示不会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本案诉讼费,并要求撤回起诉,本案可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张小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宓旭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