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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潼执字第007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陕西西亚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与周广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西亚电线电缆有限公司,周广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临潼执字第00713号申请执行人陕西西亚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洪岭,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车兆基,陕西润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晓蕊,陕西润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周广正(又名周广政),男,1977年2月1日出生,汉族,村民。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2014)临民字第006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陕西西亚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周广正给付43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925元,执行费559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周广正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自觉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周广正逾期仍未履行。经车管所、房管所查询,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周广正所有的财产,被执行人周广正在各商业银行有开户无存款,在工商局查询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以上财产调查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陕西西亚电线电缆有限公司,其对此无异议。本院经穷尽措施亦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周广正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故该案依法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临潼执字第00713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 如审 判 员  左明利人民陪审员  邢益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江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