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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管民初字第12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原告王恒诉被告张照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恒,张照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管民初字第1296号原告王恒,男,1979年2月13日出生,汉族。被告张照永,男,1974年10月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恒诉被告张照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张照永的银行存款773777.76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以担保人张爱敏名下房屋及担保人宋真名下房屋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张照永的银行存款773777.76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二、查封担保人张爱敏名下房屋。三、查封担保人宋真名下房屋。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担保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文霞人民陪审员  韩素芳人民陪审员  崔淑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任 翔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