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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慈执民字第17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朱某与王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慈执民字第1787号申请执行人:朱某,无固定职业。被执行人:王某,企业职工。本院在执行(2013)甬慈范民初字第00193号朱某诉被执行人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依法执行到1万元。因申请执行人朱某自愿撤销对本案的执行申请,故本案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甬慈范民初字第0019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寿  森  坤代理审判员 胡    超代理审判员 陈  凌  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宇飞(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