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慈执民字第17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朱某与王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慈执民字第1787号申请执行人:朱某,无固定职业。被执行人:王某,企业职工。本院在执行(2013)甬慈范民初字第00193号朱某诉被执行人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依法执行到1万元。因申请执行人朱某自愿撤销对本案的执行申请,故本案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甬慈范民初字第0019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寿 森 坤代理审判员 胡 超代理审判员 陈 凌 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宇飞(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