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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沁行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李春芝与沁水县国土资源局、沁水县龙港镇杏园社区居民委员会土地行政处罚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沁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水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春芝,沁水县国土资源局,沁水县龙港镇杏园社区居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沁水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沁行初字第5号原告李春芝,女,1927年9月29日出生,汉族,沁水县人。委托代理人谭秋龙,男,1971年7月20日出生,汉族,沁水县人。被告沁水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沁水县。法定代表人马军智,沁水县国土资源局局长。被告沁水县龙港镇杏园社区居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谭建军,沁水县龙港镇杏园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原告李春芝与被告沁水县国土资源局、沁水县龙港镇杏园社区居民委员会土地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1受理,在向二被告送达应诉手续前,原告李春芝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春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由原告李春芝承担25元。代理审判员  郭晋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乐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