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源刑初字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谷长学危险驾驶一案判决书
法院
肇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源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谷XX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源刑初字7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谷XX,男,1966年2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现住址黑龙江省肇源县肇源镇东方红街。2014年10月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肇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10月23日被肇源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4年11月19日被肇源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肇源县人民检察院以源检刑诉(2014)2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谷XX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肇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绍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谷XX到庭参加诉讼。2015年1月12日,因被告人谷XX有病需治疗,本院裁定中止审理,2015年5月26日恢复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17日18时许,被告人谷XX醉酒驾驶自家无牌铃木110型两轮摩托车,沿东山大街由北向南行驶,当行驶至国辉食杂店门前时,与常XX停放在食杂店门口的牌照为黑E587**捷达车追尾相撞,谷XX受伤。2014年9月30日,肇源县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谷XX负此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常XX负次要责任。2014年9月25日,大庆市公安局刑事技术大队检查报告认定谷XX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482.6mg/100ml,系醉酒驾车。2014年9月17日,被告人谷XX被肇源县公安局在肇源县中医院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谷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谷XX驾驶证注销证明、常静伟驾驶证复印件,证人谷X、常XX的证言,被告人谷XX的供述及辩解,黑龙江省骏博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谷XX、常静伟血液乙醇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勘验笔录,被告人谷XX的户籍证明及无前科劣迹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谷XX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醉酒驾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谷XX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为打击犯罪,维护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谷XX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26日起至2015年10月2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焦 健代理审判员 柳春国人民陪审员 林向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孔文秀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