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东西湖民初字第008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严某与岳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某,岳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东西湖民初字第00834号原告严某。被告岳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严某诉被告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严某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严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严某预交),由原告严某负担。审判员 赵 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齐亚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