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昌执字第1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杨洪安与胡子且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洪安,胡子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德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德昌执字第162号申请执行人杨洪安���男,1957年10月10日出生。被执行人胡子且,男,1975年4月14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德昌民初字第48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2月26日已向被执行人胡子且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履行法定的义务。逾期后被执行人胡子且拒绝履行给付义务292020.60元。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和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执行人胡子且在凉山州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五一分社存折存款292020.60元,冻结期限从2015年5月26日起至2016年5月25日止。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选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光映 微信公众号“”